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的工作有哪些?法院指定企业监管组处理哪些事务?
2023-03-22 16:43:11 来源:法务网
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的工作有哪些?法院指定企业监管组处理哪些事务?
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的工作:
1、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。书面通知申报债权应包括下列内容:
(1)申报债权的期限、地点;
(2)所申报债权的债权数额、发生时间及有无财产担保情况,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;
(3)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;
(4)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、地点等。
书面通知的已知债权人,其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;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,其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。逾期未申报债权的,视为自动放弃债权。
2、指定企业监管组成员(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、企业原管理人员、主要债权人中产生,也可以聘请会计师、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)。
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:
(1)清点、保管企业财产;
(2)核查企业债权;
(3)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;
(4)支付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;
(5)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。
企业监管组向法院负责,接受法院的指导、监督。
3、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,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,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;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。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,受诉法院应当继续审理。受诉法院审理的结果作为受理破产案件法院通知申请 (被申请)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依据。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,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,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通知执行法院,有关法院应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;不能执行完毕的,执行法院应及时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处理。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收到上述案件后,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。
4、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,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。
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,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:
(1)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,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关法院中止执行,告知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。
(2)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,应当中止诉讼,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。如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审查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,有关法院应恢复审理;如企业被宣告破产,有关法院应终结诉讼。
(3)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,应当中止诉讼,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。待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人的申请后,有关法院恢复审理。
(4) 债务人是从债务人的,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。案件审结后债权人经申请可加入破产程序参加分配。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据该审理结果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。继续审理的案件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不能审结的,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,按照清偿比率预留应有的份额。
5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发布公告后,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,不能就该债权提起新的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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